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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商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检查中发现,一家从事商业销售的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不准,选择享受减免税的年度不适当,从而丧失了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机会。
该企业于2003年8月份分别在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于开业之初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免征所得税一年的审批手续,完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由于企业刚刚成立,尚未步入正轨,支出相对较大,2003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未实现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根本无税可免。
而企业财务人员却误认为免税执行期限应以获利年度为准,最起码也应按照营业执照日期推延至2004年8月份,企业仍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针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的情况,为便于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际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征收,税务机关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3.如果企业选择次年度享受优惠政策,发生亏损的,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该公司由于未选择好享受减免税的年度,因而丧失了享受优惠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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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cnblogs.com/chunshen/p/5161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