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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马加鞭,一天之内看完了完整的10集,很震撼,在案件还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在还有如此多的细节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最后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致通过S.A的谋杀罪成立,尽管初次投票时有7票反对、3票赞成、2票中立。不由想起之前看过的一个电影《12怒汉》,也是同样一个大逆转结局,不过那是电影,这个是现实。令人遗憾,在司法制度如此完善的美国,竟然也会有这种事情发生,竟然还是合情合法的!
简单列举一下本案的一些疑点(大部分是从看到的纪录片中得来,可能受到电影的主观影响):
1、布兰登的证词,从最开始的审问(案件发生后的后几天也就是那年11月)到四个月之后的审问再到最后更换律师后的审问,前后的证词完全不一致,而且能证明S.A有罪的证词也全部是在Tom和Mark两位警探的诱导下说出来的(包括之后给布兰登做测谎的调查员也是朝着诱导布兰登认罪的方向去的),很明显从布兰登第一次承认细节的审问视频最后可以看出,他明显不知道自己刚刚承认的一些细节会对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甚至在承认谋杀的事实后还询问警探他什么时候可以回家,很明显的他根本不最具有基本的判断力,对这类刑事事实完全没有基本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M县的警局快速的发布新闻会说明已经掌握案件的细节,由此引起的舆论风暴对S.A后续的审判不能不说有深远的影响,更何况陪审员都是从M县(即风暴的中心)的民众中选出;
2、Bobby Dassey和Scott的相互指证,Scott的描述火焰高度前后差异和看见S.A在主要焚烧地点的证词,两人描述的时间和校车司机描述的时间差,很明显校车司机更加权威,这么说Bobby和Scott的证词就很难不被人怀疑;
3、Lenk警官在涉及S.A之前冤案且处于民事被告的情况下还参与多次决定本案去向的重要证物的搜索,且在多次证物搜出之前都有出现在证物发现的现场,包括最重要的几个证物:S.A屋子里的丰田车钥匙、车库里的子弹头、事发SUV中的血迹;
4、焚烧尸体的地点,根据多位专家在庭审上的证词和证物来分析,焚烧地点并不是在S.A家附近,而是在一个稍远的地方,且正常的杀人犯不可能会做的就是把死者未焚烧完的骨头撒在自己的焚烧炉和院子里面(猜测),
5、死者的弟弟轻易的猜测出死者的手机留言箱,死者留言箱的异常:受害人的父母曾经说受害人的留言箱已满,但是之后经过电信公司的员工证实在这之后的留言箱并没有满,而警方却对这个明显有异常的问题进行深入追究;
6、死者的前男友又一次猜测出死者的手机密码并成功的获取了死者生前的通话记录;
7、死者同事描述的死者生前两三天的异常表现,听到多个电话却没有接,而且很明显那些电话是死者认识的一个人打过来的,调查员对这些异常都没有深入的追究;
8、更多细节无法解释包括,在S.A的拖车和车库里面没有发现任何科学的证据来证明受害人曾经进入过S.A的住所和车库;车库里的子弹头发现的时间,和检验子弹头DNA时检方对测试员的误导性要求以及检测员的失误;被发现的车钥匙的清洁度,还有被使用了多次的车钥匙竟然如此干净,干净到没有任何被害者的DNA,却只有S.A的DNA在上面,在之后2016年1月20号的新发现中,受害者失踪前的照片显示,她手上拿着一串钥匙,且至少有两到三个钥匙在上面,所以后面在S.A房间被发现的钥匙很有可能是一个备用的钥匙;
9、警方的办案方法,在谋杀罪最应该考虑的嫌疑人-受害人最亲近的人上没有任何考虑,甚至没有任何深入调查;
10、Colborn警官在被害者车辆发现的前两天也就是11月3日曾经打电话给调度局(功能类似车辆管理)调查一辆失踪的汽车,其描述的非常的详细,就行当时那辆车就在他眼前一样,即使他从未见过那辆车;
11、陪审员中有两名是和M县的警局内部人员有联系的,
当然本电视记录片也存在一些很明显的缺点,只给出了所有证据中对S.A明显有利的证据,隐藏了一些对S.A不利的证据,当然可能是导演为了效果使然,不过确实存在着不公。以上的一些疑问和猜测都是基于Making A Murder第一季的内容,可能有失偏颇,仅供参考交流。
本纪录片值得肯定的地方时,两个导演10年的付出,700多个小时的真实录像,顶住多方的压力将此片公诸于众。还有美国社会、政府对于此类事情的包容程度,能把这种对整个司法体制的挑战的故事让大众了解、认识,不能不说在某些方面我们还是相差的太远太远了。
《制造杀人犯/Making A Murder》中的疑点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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