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创业者面临的极为头疼的问题,特别是不成熟的创业者组织在一起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起冲突,如何避免冲突而瓦解组织?
建立合适的股权分配体系和制度;
股权适当集中,创业时的股权分配也不要覆盖面过宽;
建立多层次股权结构体系,可以以虚拟股权模式进行奖励和激励,而避免全部采用股权方式;
股权的经济利益和管理权适当分离,在创业期技术人员和非核心员工持股可以由创始人代持;
股权易放难收,尽可能将股权的分配推后,避免股东挟股权以令公司的尴尬局面发生;
建立沟通与争议解决机制,避免股东内部冲突演变为损害公司的外部结果;
建立股东的退出通道,以股权收购,转换为基础,使得股东退出后经济利益能有所体现。
作者:余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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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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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公司资本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公司一切。公司注册资本既可以作为公司信用和担保能力判断的唯一标准,也可以作为企业市场准入或企业运营的资格与能力的判断,还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各方面风险考量的替代手段。
可以说,整个公司法体系都是围绕公司资本信用而运作。保持公司资本的完整性成了公司法首当其冲的任务与目的。反映在公司股东投资退出问题上,即表现为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公司减资,同时禁止公司成立后随意撤回投资,又加上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对外转让,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其一旦投资于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有重大合理的事由,也无法轻松、顺利实现投资退出。(这两段转载至他人,找不到名字,就直接拿过来用了,不好意思
从这可以看出要让股东退股实属不易。
但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退股的具体情形,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坚持了原公司关于股东退股的否认态度。但公司法第75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同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起诉讼。但这退股的规定是针对股东自身的,对题主帮助不大。
虽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关于强制股东退股的规定,但个人觉得可以从损害公司的利益这一点出发,以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请求其对公司的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其不肯,可顺坡下驴,逼其退股;这样仍然不行,并且让其继续经营觉得会极大损害自己公司利益的,只好向当地的法院直接提起起诉了,提供其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如果纯粹是对经营决策判断失误,属于商业问题,这个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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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设定期限,30%股份,但是分5年,每年增6%,中途退出就收购你的股权(仅以公司当时的资产算)。能力无法胜任的经投票后,强制收购股权(不知道是否合法),省的让其他股东为你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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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说的应该是个小公司,可以这么做:
1、让公司盈利下降,不管你用什么办法,资产逐步转移;
2、假装让出股权,请股东收购,由于资产已转移,就算他真的收购了也无妨;
3、如果对方没有收购,你就过段时间把对方的收购了,反正资产已转移,花不了多少钱。
重点就是,要让剔除股东的时候公司股权的估值最低。
话说,为什么要剔除呢?在我看来,如果价值观分歧过大,剔除还是可以的,如果是小问题就不用那么劳神了。
作者: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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