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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详解--建议废止

时间:2016-07-24 00:28:18      阅读:768      评论:0      收藏:0      [点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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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详解

一些简短的话。

开宗明义,这是一部严重与时代平等和民权观念相冲突的政策法规,首先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建国时引用的苏联式民族理论存在重大缺陷。不过这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要慢慢来。其次为了防止部分群体利用这个概念缺陷钻空子,就必须对这些能给少数民族带来特权的法律法规则要外当心,必须用其他法律和机构来制衡某些群体,防止他们利用这些先天不足的法律追求特权。没有制约,享受优惠的群体必然追寻更大特权。

而这个最新的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原条例中一些本来已经脆弱不堪的制衡机构,干脆一脚踢开,要求不受制约的纯粹特权。

这个条例可以肯定地讲,与前一段时间的清真立法和宁夏试图设立清真国标失败有关,这两项宁夏主推的政策,其目的都是试图将伊斯兰概念引入到国家意志中,以推广清真产品为先导, 在全国内形成清真网络,  推广泛清真概念,推广伊斯兰 。其理论基础为: 族教绑定,以教拓族,以族拓地。在这两个扩张企图都失败以后,显然有人发现这个条例依然可以成为推广这些观念的利器,完全可以为前一段的失利找一个新的政策支撑点。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详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修改内容:增加一段话。(点评:套话)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修改内容:未变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修改内容:增加一段话。(点评: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点新意,但某些没有多少少数民族的城市是否合适?还不如用混居这个词合适。)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修改内容:增加两段话。(点评: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加强中央领导思路正确。但必须首先拨乱反正,拆分省级以下的民宗委,不要将民族和宗教混为一谈。其次对过去民族宗教领域的乱象进行反思,在拆分民宗伟之后,加强各级民族部门和宗教部门的理论学习,它们是监督机构,是促进民族融合的机构,不是某个民族的代理人,不是某个宗教的代理人。)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斜体字删除)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修改内容:删除和增加各一段话。(点评:将提供财力支持转为强制,进入各地方财政预算。语义模糊,实际效果就是地方政府必须给钱,我怎么花,再说。)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修改内容:新增。(点评:中国没有反歧视法。那么这个民族歧视问题就应该不归公检法管辖,那么这个有关部门归谁管?这个有关部门的权力有多大?汉族受到歧视,可不可以向这个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修改内容:这两条变为第七第八条款,其他无变化。(点评: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部门就是冗余机构)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修改内容:变为第九条,增加一句话。(点评:语义含混,是否指可以跨地区聘用少民。显然不加监管条款,这条就会变成某些地方政府向其他省份政府渗透的工具,,比如会阿拉伯语的宁夏少数民族人士就可以应聘任何地方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些官员个人谋私牟利的工具。)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考时给予适当照顾。

修改内容:变为第十条,增加一句话。(点评:增加一段话,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但相对原条款文中的诸多特权,这句话基本无用,同班怎么说明是少民班?而且条例对少民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视而不见,其中有两个现成的反例,一是,中央民族大学附中的高考移民特权,全国招收少民,2016年以前按照北京籍学生,参加北京高考,挤占北京考生名额;2016年,也就是今年,按照北京籍学生身份参加高考,北京录取线录取,但单独有招生指标,也就是说他们现在开始挤占全国考生名额。二宁夏甘肃的所谓阿拉伯语学校,多为宗教性质的经堂学校,但现在学校和学生都享受政府的补贴。)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修改内容:删除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修改内容:(点评:实为合并了第十和十一条款,去掉了一些在商业银行通不过的不切实际的要求,但保留优惠贷款要求。)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修改内容:(点评:税务机关将失去原先条款中规定部分自决权,新条款规定必须给与少民企业税务优惠。第十一/十二条,实际是对少民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即强制性的商业和政府政策补贴。而且明确不包括汉族。)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修改内容:改为第十九条(点评:取消了“合理设置”四个字,同样取消了地方城市政府的自决权,有需求就必须建,而且要组网这里有必要说些题外话,伊斯兰有自我向外拓张的特点,它有两件法宝,清真食品和清真寺,以狭义清真食品为先导,再拓展之广义的清真,形成宗教气氛,建清真寺,与当地文化隔离,完成伊斯兰化,这是法国学者在法国观察到现象。二,宁夏的回族学者自90年代初,就确立了族教绑定,以教拓族的理论,在初步完成地域性的穆斯林化和阿拉伯化之后,开始向全国拓张,统合全国回民。政府的标志性的事件为清真立法和宁夏试图将其领头制定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标准。而另一方面以平民为基础的扩张,以打工者为主,要求当地提供清真食品,要求当地建设清真寺,带动本地回民回归伊斯兰,或者由打工者在当地自己重构伊斯兰。那么说了这么多,现在大家应该对“根据实际需要”这几个字有了更深的认识。政府扩张受阻,那么走另外一条路扩张,反正殊途同归,就是快慢问题。

第十四条 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内容:未变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修改内容:新增,(点评:语义含混,对维族藏族这种语言不通的少民或许还有些道理,对讲汉语的少民来说,这条要细化,无监管走到极端就是动用政府资源帮助某些少民移民,联系上边第十三条和下面第十七条,下一步就是清真生产经营组网,纯洁小区人口形成聚居。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修改内容:未变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斜体字删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门的管理。

修改内容:删除和新增各一句,(点评:将以前意义含混的地方,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制定具体制度)

新增,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修改内容:新增条款,(点评:依然是老问题,不解决伊斯兰的自我封闭,自我隔离的特性,或者增加限制条款,这些条款就是帮助穆斯林落户站稳脚跟后,把当地居民排挤出小区,然后建设自己的社区,最终所谓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就是一句空话。)

原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修改内容:未变

  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修改内容:未变。(点评:原条款就是歧视性的条款)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修改内容:新增一段话,(点评:开篇第一条就是要民族融合,但要处处要体现不同)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修改内容:未变,(点评:面对宁夏的阿拉伯化,要明确阿拉伯语到底是不是回民的母语?)

新增,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修改内容:新增,(点评:什么叫“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是不是打算在各大城市采用宁夏的清真食品地方标准。宁夏的清真地方标准是一个极其苛刻的标准,不仅对食品,而且针对设施,针对就业人员,如果配合其他法规条例使用,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2000年教育部同民委发布《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夏开始在中小学建立清真食堂,至今年2016年,开始严格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不用看就知道,效果就是除大一点的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很困难保留两个厨房,最终大家一起吃清真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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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产品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泛清真概念。清真水,清真饮料,清真化妆品,清真运输,清真化工产品,这些不坚决禁止,根据本条例给出的各种补贴,必然导致不正当竞争,最终使这些清真厂商垄断市场。同时由于清真企业对员工有特殊要求,必然导致某些行业的就业也被某固定族群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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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修改内容:新增一段话,改为第二十四条(点评:这个条款最新的含义就是为回族医学的复兴而奋斗,这个新兴的学科1990年之前还处于“名不见经传,事不载史书,仅以民间口传心授”的境地,现在已经登堂入室成为大学专业,而且看样子这个条例还给了它的未来留一席之地。另外请明确民族医院是否指穆斯林专用医院,如果在世俗国家出现这种医院,那真就成了千古奇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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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修改内容:未变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修改内容:取消了“建设”两个字,(点评:算是一个进步。)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修改内容:未变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修改内容:未变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修改内容:未变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修改内容:增加按照国家规定(点评:大概算补充一个不严谨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修改内容:删除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增第三十一条:“建制镇的民族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修改内容:新增条款(点评:扩大条例适用范围。)

结束语:这个规则如果改成完全符合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那基本上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废止。但牵扯理论体系,不会那么容易改变。所以我们可以要求政府在条例中增加参与机构和监督机构,如这个新条例中努力想剔除的商业银行,税务机构,地方政府,公安等。让更多的法律机构,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甚至是个人来监督它的实施,虽然谈不上完美,但已经是现阶段最完美的解决办法了。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详解--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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