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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公开发行证券行为,其在法律性质上,与A股IPO没有本质区别,但相较于A股的上市企业和审批流程,众筹显然在级别上差着很多,因此,即使是在美国,股权众筹现在也还处在摸索阶段,专门规定股权众筹的《JOBS法案》title III:众筹法案,至今也还未得到SEC(相当于美国证监会)正式认可,因此无法实际使用。具体到中国来说,股权众筹现在主要面临如下几方面难题:
1、证券发行的合规性难题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之规定,任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都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方可实施。而统观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可以发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要求通常是非常高的,而且还需要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在现行制度环境中,筹资人通过股权众筹来募集资金,严格说来是一种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这不仅可能会遭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还有可能触及《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红线,从而面临牢狱之灾。
而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我国当今市场中的股权众筹网站,普遍采取了一系列规避措施,但这些规避措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股权众筹的融资效率,而且也无法完全摆脱法律风险。可想而知,一个自缚双手且走在悬崖边上的产业,又能有一个多好的发展现状呢?
2、众筹平台的规范性难题
众筹融资虽然是投融资双方之间的资金融通,但是,众筹平台(也就是现在的众筹网站)却在整个众筹融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正是众筹平台的出现,发掘和匹配了投融资双方之间各自对于资金和投资收益的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说,众筹平台所起到的作用,与证券公司颇为类似。但是,相较于设立条件苛刻且监管严格的证券公司,我国现在的众筹平台还处于自然生长阶段,经营者完全是从提高市场吸引力的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虽然也有一些很不错的制度创新(如领投人制度),但却缺乏必要的统一监管。事实上,最近频发的P2P网站携款潜逃事件,就是一个警钟。而一个缺乏统一规范的产业,是很难获得长期发展动力的。
此外,在我国较为完备的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之前,如果众筹平台不能藉由一套正规的、完善的审查机制,对融资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而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上马融资项目,将很可能使得股权众筹这一融资模式,很快被各类垃圾股所充斥,进而因使这个产业因诚信丧失而迅速走向崩溃。在中国,被咱们自己人生生玩儿坏了的好东西,还少么?
3、普通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难题
与Kickstarter、点名时间这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的众筹融资不同,股权众筹购买的是筹资人的股权。由于股权的收益直接取决于筹资人日后的经营状况,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带来极高的投资风险。事实上,说句不好听的,需要以股权众筹方式融资的企业,大多是很难从其他传统融资渠道(如上市、银行借贷、民间借贷等)募集到资金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经营前景和偿债能力,往往是难以保障的。面对这种高回报率,但风险却更高的投资方式,普通投资人能有多大的参与热情,在我国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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