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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时间:2014-08-19 10:44:34      阅读:220      评论:0      收藏:0      [点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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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应在次年5月底前由企业自行完成,在此前后,税务机关在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辅导和税务检查中,由于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未给予准确界定,给我们基层的税管员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带来了一定困惑,本人根据辅导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以及后期的检查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业务招待费的概念及范围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和支付的、必须的、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通常情况下,支付的内容界定为:餐饮、酒水、香烟以及其他招待用食品和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为: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⑵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的纪念品开支;⑶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开支;⑷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二、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会务费、误餐费及非正常回扣的界定
 
业务招待费是本单位对外接待业务单位和个人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外单位人员,而不是本单位的员工,目的是维护良好的外部公共关系。一般认为业务应酬开支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同时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还要有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一般来讲,外购的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用,但是如果礼品为本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本单位特别标识,对企业的形象、产品起到广告、宣传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用。
 
会务费是单位召开会议活动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租用外单位场地及其相关的食宿费用等等开支。单位在列支会务费用时,为了便于日后核对和执法部门检查,记帐凭证附件中应包含有:会议文件、开会时间地点、议程安排、与会人员、费用标准及其相关的签到表等内容,否则应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用。
 
误餐费是指本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无法回本单位食堂进餐,而需要报销的在外用餐补助费用,即用餐人员为本单位的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回单位食堂用餐而发生的,若非本单位职工,一般情况下则应视为业务招待费用。至于对于有些非法操作而发生的支出,这些支出尽管看起来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但因为不是合理的、必须的费用开支,有的甚至还具有非法性质,如暗箱操作中的给客户的好处、回扣、贿赂等支出,就不能混入业务招待费用中列支,在税法上应该直接作为纳税调整项目。
 
三、业务招待费用的审核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是:在业务招待费用的核算中,要按照管理费用所规定的二级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相应规定归集,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用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的情况有:⑴单位单独购买的招待用烟、酒、食品、礼品等,因取得了开具的商品零售发票,入帐时,就直接进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而未归集到业务招待费用中;⑵单位食堂招待客户等业务招待开支直接混入职工福利费;⑶将业务招待费挤占会议费、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业务宣传费等等情形,在辅导中应督促企业自查补报和正确调帐。
 
同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用的明细帐,应重点审核:⑴每笔业务招待费用的列支是否提供了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票据是否合法;⑵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实际发生;⑶按收入限额计算是否准确: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按照税法规定,其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内容为附表一中的: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③视同销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附表三)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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