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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文龙大道长:互联网金融的外表是互联网、灵魂是金融

时间:2014-09-09 15:58:18      阅读:231      评论:0      收藏:0      [点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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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开始做得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搅动了传统金融业的格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它未来会怎么发展已成为目前市场热议的话题。
  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规范等一系列热点问题,本报记者刘洋采访了前盛大网络集团、全球十大网商高管,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国际金融管理协会成员 大道长柳文龙。
  记者刘洋:面对迅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大潮,作为互联网资深人士,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何种影响?
柳文龙大道长: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就其本质来讲是在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采用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使金融服务可以扩展到传统金融因成本和地域限制难以覆盖的人群,但这不会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因而我认为没有必要专门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但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我们也可以狭义地界定互联网金融为指在互联网上做的金融业务。
  记者刘洋:人们在看到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往往更容易看到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性和普惠性,却容易忽视金融产品的风险属性。尤其是此前对虚拟信用卡、余额宝、P2P的讨论,把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推到风口浪尖。您如何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柳文龙大道长:用金融的基本规则监管互联网是讨论一切问题的基础。我想从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流形式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目前有四种形式:第一,基于电商交易结算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盛付通、快钱;第二,基于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结算和销售,如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牌照和余额宝等;第三,基于交易信息的小微信用贷款,如阿里小贷;第四,基于信息平台的融资服务,如P2P、众筹等。
  我想对这四种形式做一个分析,来看它对我们监管的挑战。
  第一种形式,互联网支付对监管的挑战。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存款同为货币的存在形式,但账户持有人与机构的法律关系不同。银行的可以开支票的账户和第三方支付的账户都是现实货币的存在形态,电子账户本质上是货币的电子符号存在的形式。但是,银行存款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客户获得活期或者是定期的利息收入,承担银行倒闭的风险,银行有权利运用客户存款,并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为原则。第三方支付账户是客户的委托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按客户的指令完成资金的划拨,客户承担第三方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为此监管部门有最低风险准备金的要求。
  第二种形式,基于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金融产品销售,但是要注意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牌照是结算服务,按照合同办理,在证监会备案。如果是与基金公司合作,代销基金要在监管部门注册,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因为基金的各种风险偏好是不一样的,要跟投资者讲清楚。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理财服务和销售理财产品,应该注意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进行理财服务是完全可以的,既不动钱也不动物,只是一种咨询,特别是广大老百姓没有资格也没有钱去请财务顾问的时候,网上能够对普通大众进行理财咨询,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服务。但销售理财产品需要监管当局的许可,如果擅自去销售的话,这个会出问题的。
第三方支付当中还有一个信用支付的问题。给客户以信用支付额度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期望,实质是信用卡或者叫做虚拟信用卡,允许在支付工具的基础上嫁接一个透支的额度,在这个时候,需要有一个信用卡的牌照。让企业发放信用卡应该是金融改革的方向,关键看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金来源,授信额度应不超过第三方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最早的信用卡其实是来自于普通企业,而不是银行。从来都是商业信用先于银行信用,但是商业信用范围太小,要获得更大范围的使用是银行信用。第三方支付最有基础成立新型的银行,上面那些服务都可以单向去做,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因为第三方支付有一个结算账户,对于吸收存款和了解支付客户的情况来发放贷款来说都更加有利,因此,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银行可以是一种新型的银行,它在消费场景上是有差别的竞争,所以是比较好的嫁接。了解欧洲的ING直销银行的模式的业内人士可以看到,一定程度上来讲,国内的情况,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对传统银行做直销银行的成功的机会更高,尤其是互联网背景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这是上面所说的第二种互联网金融的形式。
在这种形态中,需要注意的是,当支付账户的结算金额较少时,出现犯罪行为对资金持有人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都不会太大,可以容忍,但如果金额大则有关部门会加强监管。当然,这个问题如果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其实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部分支付业务、传统银行做直销银行、资金归集业务时都需要重点关注的。
第三种形式,基于交易信息的小额信用贷款。互联网小额信贷有较好的风险评估和掌控能力,他们都是基于电商的信用评估的基础上。这种业态在中国互联网发展中比较典型的属于流量经济,只有具有相当规模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数据的平台才能做,其中比较出名是阿里集团下的贷款业务,可以根据平台上商家的交易数据、大数据体系中的其他关联数据比如erp系统中的仓储、物流数据等,综合评估一个企业的放贷风险,针对企业情况发放贷款。同时因为商家的交易资金都沉淀在阿里集团下的支付宝中,平台很大程度上已经控制了贷后风险,以降低违约率。当前这种形态在后续很可能会延伸到其他的垂直电子商务领域,比如团购、旅游电商、垂直品类电商等等。
第四种形式,信息平台的融资服务。P2P和众筹解决了小额投融资的问题,但是一定要注意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平台要做好信用评估和信息公开的服务。这是一个平台,大家一定要记住,现阶段,所有的P2P和众筹都不是金融机构,它是一个平台,搭建的是筹资人和投资人的通道,吸收存款是这类业态目前不能触碰的红线。
网络融资在方便投融资双方时是否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2P与众筹都是直接联接投融资双方的网络金融业务,其核心是融资平台能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投融资双方自主决策,因而征信能力、信用评估能力决定了融资平台的成败。
国内目前没有成熟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相对比较成熟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估系统也只有浙江台州的几个专注服务小微的银行如泰隆银行、台州银行、民泰银行等,因而融资平台想把业务做大、覆盖经营成本是非常困难的,有长远发展的平台都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有些急于求成的平台,为追逐利润需要在短时间内把业务做大,于是会偏离直接融资信息平台的定位,用高额回报吸引客户,非法从事了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做的业务,触犯了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发行证券的红线。
我跟很多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有过深入交流,也看过很多互联网金融第三方门户和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资料和数据。就目前而言,上千家的P2P公司中多数的风控能力相对不强,从此前已倒闭的一些P2P公司中也能看出来,没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小贷业务经营能力的企业,可能不适合做这门生意。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有潜质的企业开始发力,并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比较典型的如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点融网等,都在贷款平台业务上形成了自己一定的特色。
   记者刘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让互联网金融获得更好更健康的发展,充分发挥“鲶鱼”效应。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如何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
  柳文龙大道长: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也是传统金融改革的助推器,但考虑到金融本身是个系统工程,创新也需要在一定原则和框架中去做,让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既推动创新业务发展,又能稳定控制金融风险,服务用户。
国内银行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同时国内的金融管制相对也多,中国的金融机构为社会大众提供的金融服务太少,通货膨胀也导致人民的资产快速缩水,近几年,国民的理财和投资意识逐渐觉醒,因而互联网金融才会在中国掀起如此巨大的风浪。这里既给新产业和互联网背景的企业以新的时代机遇,同时传统金融业也可借此东风反省提升,共同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记者刘洋:您对P2P和众筹这两种运作方式上最接近金融本业的商业模式怎么看?
  柳文龙大道长:现在分析一下P2P, P2P是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中介平台实现资金融通。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需要解决的不是大额的融资问题,而是小额的投资和融资的问题,这个是符合整个互联网行业从长尾市场发源再逐渐往主流发展的规律的。当P2P产业更成熟、征信更完善时,互联网渠道的便利性和大数据化有可能催生出更加先进的业态。现在的P2P就像七八年前的淘宝,这几年已经看出来,电子商务对传统零售业造成了巨大冲击,而且以后会更大。从商业上看,金融其实是数值和服务组成的可以标准化的商品,由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互联网形态的金融也会在整体金融板块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众筹,为具体单一项目集资,这是一类。这个单一项目可以是产品的预售,比如一个音像制品、娱乐制品。如果是为生产筹资,那么就是要按公司法的约定,有限责任是50人,股份公司200人,这是你的上限。但是如果通过众筹的方式向不特定项目投资,那么你就是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的办法,因而大家用众筹这种手段是为一个具体的项目筹资,而不是为众多项目投资。
从最近众筹的一些商业案例的情况来看,项目的众筹可能比企业的众筹机会相对更大一点。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看也是这样,百度的ceo李彦宏当年讲过他的决策逻辑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最聪明的人讨论,最后自己做决策”。商业上最终拍板的最好还是最有智慧的人会比较好,如果意见太多,太杂,反而不利于企业发展。
  P2P和众筹作为信息平台的中介,如果涉及资金就应该由第三方监管,要注意征信体系建设,鼓励行业自律。刚才讲到出借人和借款人、投资人他们都会出现钱的集中,当钱集中的时候,为了保证信息平台不涉足这些资金,应该有第三方的资金监管。为了让新兴互联网的金融能够发展得更好,最后是这些机构结合在一起,建立征信的体系或者哪一天政策开放,接入央行征信体系,防止一个借款人向多头借款,造成过度的负债;也避免一个筹资人向多个人筹资从而形成非法集资的风险。不论是P2P,还是众筹,本质上跟传统金融业是一致的,归根结底都是经营风险的生意,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外表是互联网、灵魂是金融。

柳文龙大道长:互联网金融的外表是互联网、灵魂是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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