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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1762年所著,读这本书不敢说什么读后感,它更多是对我思想的普及,让我了解到太多未知或忽视的知识,总结好这些要点比写一个思想启蒙者的感悟更为重要。
——论社会契约
【在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下,我们每个人都将自身以及自己的一切权利交出来,作为一个整体,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整本书至关重要的一句话,对社会契约的本质论述。这里有几个关键字必须拿出来阐述,公共意志、一切权利、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一个整体。当单一力量无法保存自己,只能把分散的个体力量联合成一个强大的力量,形成的集合体,这个整体拥有自己的生命和意志,称之为国家或政体。有时为了强调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这个整体也称为主权体。主权体的存在是借助于社会契约的,那它就绝不能做出违背原始约定的行为,与其他政体签署条约时也不例外。
公共意志。所有人的意志(众意)考虑是个人私利,其实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如果扣除当中意见不统一部分,就形成了公共意志(公意)。公意总是正确的,总以共同利益为中心。但人民可能受到蒙蔽或无法辨别,接受了不好的事物,做出错误的决议,这时公意看似符合共同利益,但时间证明终将失败。当政体中出现小团体或派别,派别的意志对于内部成员是公意,对整个国家则是个别意志,如果派别规模大到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什么公意了,主导观点只不过是这个派别的个别意志。
一切权利。所有的人必须将所有的权利交出来给主权体,这样对于每个人才能平等,每个成员都不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在我看来,成员的权利都平等,这其实前提条件,不是最终结果。每个人都权利不可能是一样的,那只能这么解释,在公共意志的指导下,主权体将个对应的权利交给了适当的人,这是公意选择的结果,那也就不存在不平等问题。
不可分割。这里必须提到主权(国家主权),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是不能被转让,不可分割的。从社会契约上讲,如果主权被转让,公共意志将无法伸张,国家终将消失;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公共意志也不在是公共意志,属于个人意志了,违背了共同利益。主权权力也是有限度的,它不能针对某个臣民,对所有人必须一视同仁,公平是社会契约的约定。
另外,社会契约有个暗含约定,【任何人如果不遵从集体的意志,集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这个是社会契约不沦为空谈的必要条件。例如,为了社会安定,公民必须认同犯罪必罚,来保证社会契约效力,对犯罪者的惩罚是符合社会契约的。
社会契约的最后,我发现个我从未意识到的道理,就是为何大家都服从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这是因为少数服务多数的表决制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在选举之前就已经至少存在过一次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简单说就是大家都同意了这种制度,那么结果也就必须服从。
——论法律
立法为政治体带来意志和行为的力量。【人们对某个问题作出的普遍性约定,就是法律。法律并不针对个别对象,它抽象地考虑人民所有的行为,是公意的约定,追求全体人员的最大利益。】 可以直接看出,如果某法律是针对某个人,那么该法律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本不具有普遍性。虽然臣服于法律的人民也是法律的制定者,但人不全都是明智的,必须是贤明的人充当立法者来引导个别利益和公众利益。这就对立法者有要求了,不仅要根据现状,还要对未来的预见作出判断。立法者不能治人,治人者也不能立法,否则法律会被立法者私人感情左右。
法律的实施也需要考虑人民的接受能力。一个民族要经历一个成熟期,才有可能接受法律的制约,过早地实施法制往往只会导致失败。统治者必须将人民训练成熟,让人民准备接受政府的治理。法律的实施的受众的成熟度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在法律的分类上,除了基本法、民法、刑法,有个特殊的法律被提到,就是心中的法律——道德。这一点是我没想到的,但仔细一想,又是理所当然,这心中的法,约束力却是最强的。
——论政府
【政府就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相互沟通而建立的中介体,负责实施法律、维护政治和社会自由。】政府不是主权体,它只是主权体的执行者,具有的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能像立法权和主权体一样属于全体人民,因为行政权力是对特定行为中实施,属于个别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范畴。
政府的建立是法律行为,主权者按法律建立政府,人民任命官员在建立起来的政府中任职。政府可以任意对自己的内部事务作出规定,但只能以主权体的名义,也即是人民的名义,否则它无权对人民发号施令。(看来人民的名义电视剧,名字大有深意)这是对政府的要求,而对人民的要求是,要让政府认识到公意,明白人民的需求,维持主权权威。
本书中对政府形式的分类没那么详细,分为三种:
民主制:主权体将政府置于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的手中。真正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由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原则的,永远不会存在。
贵族制:主权体将政府交付到少数人手中。这种政府形式关键在于在贤明之人来治理民众。贵族制又分类三种,自然的贵族制,只适用于原始部落;选举的贵族制,真正意义上的贵族制;世袭的贵族制,最糟糕的形式。
君主制: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人手里,其他官员从这个当权者手里获得权力。一人执掌的政府有一个可怕缺陷,就是缺乏继承的连续性,可能导致王室政权的不稳定,朝令夕改。
同样在政府章节里,我又惊喜发现真理。默许原则——如果主权体在它能废除法律时没采取行动,那么就可以认为它认可了那些法律;居住在一块领土之内就等于是承认了它的主权权威;
书中某些小点不具有普遍性或过于离散,就没总结在案。阅读过程中,也自问了一些问题。
问题一,如欧盟是欧洲经济、政治共同体,法国也是一个政体,但文中不是提到一个政治体不能包含在另一个政治体里面吗?巧的是这个问题网上也有人问。在我看来,文中提到的政治体互相包含,其实是有了主次之分,大政体统治小政体,而小政体却无法影响到大政体。而欧盟来讲,每一个成员国都是平等的,每个成员国都将部分的权力(无论是什么权力)转让出来形成欧盟这个整体,这也相当于没把权力交给任何国家,对于成员国来讲,也就不算分割了主权。说到底其实就是个平等问题,只是联盟中出现不平等或者某个成员国公共意志认为不平等,那么就是脱离的时候了。
问题二,公意是否会犯错,这个我想到的就是英国脱欧的问题。书中说公共意志永远不会错,我是觉得公共意志是会出错的,但人民不愿承认会错,因为他们都投票赞同了。英国投票脱欧是英国的公共意志,至于是否会错,是有可能的,但到底会不会,还是要时间来证明。
摘抄
1、奴隶制与权力是互相矛盾的,因为奴隶制下,一方归属于另一方,被统治者必须完全听从统治者,无论愿意与否,权力是无效的。
2、强力不能形成权力,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使人们履行服务的义务。
3、社会契约的独到之处,是为了确保个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把占有权变成了真正的权利。
4、人民需要的是一个善于统治的主人而不是解放者。
5、自由可以获得,但绝不能失而复得。
6、国家的生存靠的不是法律,而是立法权力。当立法权力已不存在,国家离死亡也就不远了。
7、人民代表不是也不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是人名的代理人,他们不能最后决定任何不经人民认可的法律。
8、保民官制度,是法律和立法权的维护者。有时为了保护主权体与政府斗争;有时为了支持政府反对人民;有时用以维护双方的平衡;
9、国家生死存亡时候需要一个独裁者(让法律沉默,暂时搁置立法者权威),但任期必须短,危机一过,就要辞职。
附录
投票比例原则(不同事件的通过比例应是不同的)
1、决定的事情越是严肃和重要,占上风的观点就越应该接近全体一致。(制定法律)
2、决定的事情需要快速解决,绝大多数的数量就越要降低。(行政事务)
3、当时就要解决的问题,一票优势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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