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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第一条
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
第二条
盟员的条件:
(a)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
(b)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
(c)承认共产主义;
(d)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
(e)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
(f)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
(g)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区部。
盟员如果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见第八章)。
第三条
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
第四条
盟员皆有盟内代号。
第五条
同盟的组织机构是:区部(circles)、中央委员会(Central Authority)和代表大会(congresses)。
第二章:区部
第六条
区部以地级市为单位组成。
第七条
接收新盟员须经区部事先同意,由区部主席和充当介绍人的盟员办理。
第八条
每个区部选举主席(chairman)和副主席(deputy chairman)各一人。主席主持各种会议,副主席管理财务,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第九条
区部委员会是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区部代表大会是区部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第十条
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指定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同各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一个月开会一次。
第十五条
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区部委员会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区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
第十八条
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每个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同盟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每个区部都可派遣代表,各区部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上述情况,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于每年3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须出席代表大会并发表讲话,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于每次会议后除发指示信息外,还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
第二十六条
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见第二条),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除经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再接收入盟。
第二十七条
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部可以暂令个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被暂令离盟的盟员重新入盟问题,须由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
第三十条
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区部。
第三十二条
区部组织部向被接收入盟的盟员宣读和说明章程,要在简短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入盟者应尽的义务,然后向他发问:“那么,你愿意加入这个同盟吗?”如果后者回答:“愿意!”,那么就要他保证尽盟员的一切义务,然后宣布他为盟员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将他编入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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