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bin 手机 对象 情况下 要求 地址 照片 lock 商城
丽人之秀平台提醒您:在您使用本平台的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如果您使用丽人之秀,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知识产权声明。
丽人之秀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以下简称“本公司”)。除特别说明或者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本公司是丽人之秀及其中所刊登全部资料、信息的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平台另有规定/约定外,用户通过丽人之秀平台发布的消息一经发布即向公众传播和共享。
本软件所刊登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架构、程序设计、程序代码、页面图文等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商户描述、照片图片等),本站首页、商城及各频道的专题内容,以及依据本网站独有的分析模型计算的商户星级、人均花费、口味、环境、服务分数、推荐菜/套系/产品等数据信息。
除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政府明确要求外,在未取得本站书面明确许可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本网站的任何知识产权对象进行任何目的的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任何文字对本站资料作全部和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和链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诱、要求本网站注册用户或者第三方复制转载本网站内容或者同意该单位或者个人复制转载本网站内容,亦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本网站内容。任何注册用户将在本网站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用于许可其复制本站内容的,将构成对注册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导致其账户被关闭或者处罚。
用户保证不会将已发表于本站的信息资料,以任何形式发布或授权其它网站(及媒体)使用。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当购保留删除站内各类不符合规定的点评信息或者其他任何信息而不通知用户的权利。
任何违反本站知识产权声明的行为,本站保留追究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侵权投诉须知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任何第三方认为用户利用当当购平台侵害其民事权益或实施侵权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等,被侵权人有权书面通知当当购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任何第三方认为当当购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当当购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当当购删除该侵权作品,或者断开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您同时应该了解,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丽人之秀有权将您的投诉通知书转送至相关服务对象。该服务对象接到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丽人之秀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丽人之秀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有权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该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投诉人。此种情形下,您不得再通知当当购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3.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单位或个人等)认为丽人之秀用户发布的任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两点,在有充分法律法规及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指引文件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投诉。
4. 为了明确法律责任,方便当当购依法依约及时作出处理,除前述指引已提及之投诉内容外,侵权投诉还应包含下述信息:
(1)被侵权人的证明材料,或被侵权作品的原始链接及其它证明材料。
(2)侵权信息或作品在当当购上的具体链接。
(3)侵权投诉人的联络方式,以便丽人之秀相关部门能及时回复您的投诉,最好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手机等。
(4)投诉内容须包括以下声明:“本人本着诚信原则,有证据认为该对象侵害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投诉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5)本人亲笔签字并注明日期,如代理他人投诉的,必须出具授权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
5.联系人:张予曦 联系电话:13547658763 邮箱地址:13547658763@163.com
联系地址:Unit 0235 No.366 Chengyi StreetXiamen, FujianChina
标签:bin 手机 对象 情况下 要求 地址 照片 lock 商城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wpw19920808/p/10290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