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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保险的相关业务知识

时间:2021-04-06 14:35:35      阅读:0      评论:0      收藏:0      [点我收藏+]

标签:竞争   医疗   水平   运动会   重要功能   保险公司   建议   运维   市场   

起因:

  应聘的岗位是关于保险相关核心系统运维项目,锁子哥永远不会打没有准备的仗(裸考除外),看到了如果了解一些软件方面的知识,会对我面试,还有以后的工作都会有所帮助,学习,是肯定是没有错的。

经过:

  于是我就想到了我的表姐,她是在保险公司工作,我就问了一下,作为一个保险行业“门外汉”应该如何学习保险相关的知识。在此之前,我也在百度上进行搜索,感觉里面的信息过于庞杂,于是打算请教专业人员。

我的表姐是我从小崇拜的对象,学习能力很强,主要是长得也很好看,哈哈。

我昨天夜里问的,我姐睡了,今天上午也比较忙,没回我信息,等她忙完了,就在刚刚就给我打电话了,稍微给我说了一些,主要是这个保险业务真的太庞大了,小到人身保险,大到商业保险。

真的需要弄好久才能学的通透,主要就跟我说了,我应该先去了认识一下什么是保险。当然不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认识的那样,100块一年,出事了找理赔,这个我在小学四年级的时候经历过,胳膊摔骨折了,那是我对意外险的第一次亲密接触。

当然,我也不希望大家接触到理赔这一环节,没事当然是最好的。

结果

  开始学习整理相关资料

 

 

 

如何认识保险?

什么是保险?

它是一种契约经济关系。(契约经济关系,第一次听说)

  保险(Insurance或insuraunce)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一种在满足合同条件时(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在经济上是分摊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法律上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行为,社会上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上是基本方法。

这段引用自搜狗百科。

个人理解:

  大白话就是,帮你抗击风险的。你投保了,你出事了,保险公司分析你是否符合理赔条件,符合了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理赔。

1.历史

我就不过多赘述: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小百科:省略号后面可以加逗号或者句号。 我也是刚刚才清楚的知道)

中国保险历史: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2.类型: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等等。

  离我们比较近的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上学期间应该都购买过人身保险,我们学校一举办足球赛,就让我们投保,不投保不让比赛,在这些有身体对抗的比赛里面,难免会有些磕磕碰碰,所以建议大家参加运动会什么的,最好投保一下。可以买一个月的,用不了多少钱,支付宝就有这个功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啊兄弟们。

3.概念

  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这里面就介绍了在保险行业中涉及的人。

  举个例子,我在参加足球赛,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保险。投保人:我(我买的啊)保险人:保险公司里的人(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我(我要是参赛腿折了,你们得管我啊)受益人:应该是我吧(我参保的时候也没看这么多啊。不过犯罪影片里,一般罪犯都是直接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我(支付宝里面有电子的)

  保险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biāodì)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4.赔偿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5.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

 

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一、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将保险条款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保险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6.适合人群

  家庭结构
购买保险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家庭结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购买人身保险,既能够负担得起保费支出,也能够适当转移相关风险。

  单身一族(18岁-30岁):(我愿称之为单身贵族!)


  对于这类人群,购买保险可以首选综合意外医疗保险。这类保险费率低,并且可以针对意外提供高额身价保障,并能够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有效补充城镇医疗报销不足的空缺。其次,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选择补充重大疾病保险,转移未来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一般未婚人士在保障类保险规划的支出不超出自己年收入20%为宜。

  有家一族(24岁-35岁):

  对于这类家庭,在进行保险规划时。应当从基础开始规划,首先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有基础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其次适当的为孩子准备教育年金与婚嫁金(0-5岁是准备的最佳年龄);最后考虑的就是养老年金的规划(40岁之前准备是最佳的年龄)。当然,保险规划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根据年龄阶段,收入阶段的不同而不断规划的。

保险销售一度被看作洪水猛兽,做了保险销售,甚至是让全家人抬不起来头的事情。原因也很简单,两方面,一是保险销售中的相当数量的人急功近利甚至满嘴胡扯;二是多数中国家庭的保险意识没有完全建立。

与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家庭的传统社会形态中,就已经包含了保险的要素,一人有难,亲戚支援,至少还有父母撑腰,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构成了一个巨大的保单。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人口的迁徙,家族成员间的关系开始变得淡薄,传统的家族保险已经越来越显得力量薄弱。

当小家族的保险功能渐失之后,全国这个大家族的保险功能将上位,虽然人情关系早已冷淡,但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功能并不会减弱,甚至还可以加强。只要花钱买了保险,就可以获得确定的一定金额的补偿。这期间,不用再花心思去和七大姑八大姨沟通情感,也不用担心出了事情亲戚会躲开不管。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一种进步。

保险业这些年在理财理念培养上花的功夫,远不少于花在销售上的精力,每一次理赔,也都是一次很好的宣传机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购买保险。但相比之下,流动性巨大的保险业务员的水平确是一个亟待提高的地方。一个专业优秀、人品好的保险销售员,将会是未来很多理财者追逐的对象。

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的不同,在规划保险时考虑的重点就不一样。

年收入100万以下的工薪家庭:主要考虑的是人身保障,转移意外、健康、养老、理财方面的风险。

年收入100万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主要考虑的是资产安全(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剥离,资产的传承)

 

关于学习保险的相关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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