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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大病险被保险人资格及相关事宜的说明 |
(一)、被保险人资格:要求投保时被保险人身体健康。 (二)、带病体和健康体的划分标准 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不含甲肝、乙肝)、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为带病体。除此以外的人员均可视为健康体。 释义:1、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者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者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者功能上呈现异常。2、特定传染病:特指下列特定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疫情情况。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膜炎、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疟疾、班疹伤寒、回规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 (三)、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相关保险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确诊保险条款所指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重大疾病或在补充协议生效前已患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专此说明。 |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被保险人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二、严重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六、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Ⅲ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严重烧伤。 九、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主动脉手术。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二、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日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四、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同时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十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的瘫痪性疾病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十九、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 顽固性腹水; 2. 肝性脑病; 3. 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肝病末期。 二十、严重头部创伤 指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日,且经神经科主任医生检查确诊。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性障碍指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附件三:员工子女重大疾病病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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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每份30元,保额是10万,员工最多可投8份,配偶最多可投5份 投保年龄:员工及配偶:16至65周岁 保险责任: |
病病全残定义: | |
全残 |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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