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选择以合同为中心的,不过几乎没见过完全以合同为中心的好的成品,虽然按规则来说应该是合同,但窃以为不妥。主要有两方面:
一,合同先天受法律约束,需要遵守一定的条文,会导致系统受制于一些关系不大的限定,导致开发维护使用上的不舒适。实际的商业活动,一定会有很多非标准情况,完全遵守合同限定的进程,不切合实际,另外,准备合同也需要一定的活动,这些情况在以合同为中心的情况下都是需要额外措施作为补偿的。常见的一些实际应用,有以商机为中心,也有以项目为中心的,包括一个合同多个项目或一个项目多个合同,也有一些其他诸如订单、申请等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合同承载的只是双方约定的结果,这个结果的作用是用来公示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本身属于一个范围,限定流程的终点,但是对起点没有设么约束力,而且几乎对驱动流程没有直接作用。流程的中心当然是要有始有终,贯通整条线,驱动流程到达结果,虽然是围绕结果执行的线,但结果并不是线的核心,线是过程,结果会限制过程的灵活,不能以结果为过程的核心。
原文地址:http://www.cnblogs.com/saaav/p/41586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