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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原则

时间:2014-06-07 00:25:38      阅读:326      评论:0      收藏:0      [点我收藏+]

标签:c   java   a   strong   使用   os   

在OO设计领域,我们知道前人总结了不少的经验,许多的经验在现代软件工程过程中已经被认为是原则来遵守。下面笔者摘抄几项下文涉及到的OO原则的定义。

OCP(开闭原则,Open-Closed Principle):一个软件的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我的理解是,对于一个已有的软件,如果需要扩展,应当在不需修改已有代码的基础上进行。

DIP(依赖倒转原则,Dependence Inversion Principle):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针对实现编程。我的理解是,对于不同层次的编程,高层次暴露给低层次的应当只是接口,而不是它的具体类。

A. 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于低层模块,二者都应该依赖于抽象

B. 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LoD(迪米特法则,Law of Demeter):只与你直接的朋友通信,而避免和陌生人通信。众所周知类(或模块)之间的通信越少,耦合度就越低,从而更有利于我们对软件的宏观管理。老子论“圣人之治”有相同的思想,《老子》云:“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常使民无知无欲。”,又云:“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佩服我们的老祖宗,N千年前就想到了西方N千年后才想到的东西,同时也佩服《java与模式》的作者阎宏,可以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这么生动的说明这一软件设计原则。

 

LSP(里氏替换原则)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SRP(单一职责原则)只能让一个类有且仅有一个职责。

 

 

 

ISP(接口分离原则)接口的设计应该遵循最小接口原则,不要把用户不使用的方法塞进同一个接口里。

OO原则,布布扣,bubuko.com

OO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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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cnblogs.com/lc1992/p/3765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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