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
根据军官所属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 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2.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为上将; 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 4.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 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 6.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 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 8.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 9.排职为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校至少尉。
志愿兵役制士兵按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六级土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义务兵役制士兵为最高军衔。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文职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文职干部编制范围:军队中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图书、档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部分从事行政事务、服务保障的干部职务。
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分为1级至14级,1级为最高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文职干部的级别设置为特级、1级至9级,特级为最高级。
文职干部的待遇基本与现役军官的待遇相同。
文职干部着制式服装,佩带帽徽、肩章、军种符号、领花。
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以改任军官,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定授予军衔。
现行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正大军区职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警察级别)
警 衔 肩 章
总警监、副总警监:
总警监 (上图):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下图):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警 监: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监(上图):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中图):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下图):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 督: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 司: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 员:
警员警衔标志由一枚或两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员(上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担任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Ⅰ.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Ⅱ.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
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
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Ⅲ.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Ⅳ.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Ⅴ.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副部长、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兼任常委)——副总警监——
中将、
少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长(不兼任常委)——1级至2级警监——少将、
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至3级警监——大校、
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
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
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
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
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
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
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